近日, 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编号为:(2018)粤民终2548号终审判决书。判决驳回冠龙阀门制造(广东)有限公司的上诉申请,维持原判。即被告办理企业名称变更,不得含有“冠龙”字样,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五十万元。
面对“山寨冠龙”横行的市场,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为了捍卫“冠龙”品牌,我们势必一战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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