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屯溪高压阀门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年产20万套工业用锻钢阀门及环保设施升级改造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书》和安徽显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安徽省屯溪高压阀门有限公司年产20万套工业用锻钢阀门及环保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筒称《报告表》)悉。《报告表》在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间公众无异议。我局经研究,对该项目《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建于黄山市黄山经济开发区梅林大道55号安徽省屯溪高压阀门有限公司厂区内,建设内容为:①对原阀门生产厂房进行改造,取消大部分仓库,淘汰部分生产设备和焊接设备,新增1条焊接智能生产线、1条整体锻阀门柔性制造生产线和2条阀盖柔性生产线,在年生产高中压密封阀门22万套基础上新增20万套工业用锻钢阀门生产能力;②对原阀门装配厂房进行改造,淘汰部分设备,新增1条人机交互阀盖装配流水线;③对原热加工联合厂房进行改造,淘汰部分设备,新增2500T和630T电动螺旋生产线各1条;④原磷化车间新增硅烷处理工序,建设1个155cm*95cm*87cm硅烷池、1个155cm*95cm*87cm一次清洗池、1个89cm*95cm*87cm三次清洗池;⑤在原阀门生产厂房东侧扩建2068.50m2作为阀门零部件周转区(周转车间),内设智能立体仓库1个;在污水处理区北侧建设27m2盐酸及盐酸空桶储存区;拆除热处理车间南侧液氨储罐区;⑥在废水处理中新增除漆雾废水预处理措施、硅烷处理废水处理措施、新增磷化废水化学除磷措施、、新增A/O生化处理措施;淘汰旧压滤机,更换新压滤机;在废气处理中新增Q478抛丸清理机布袋除尘器排气筒、MSQ3210抛丸清理机脉冲滤筒除尘器及排气筒、磷化车间产生的盐酸雾经集气罩收集后新增喷淋塔处理后经1个高度为15m直径为0.5m的排气筒排放(拆除原10m和11m的排气筒)、除漆雾设施新增2套过滤棉+光氧催化装置;在固废处理中对铁屑池和铁灰池进行整改、对原危废暂存间进行整改、新增1间20平方米危废暂存间。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1万元。
二、根据《报告表》结论,拟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黄山市经济开发区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主要环境影响为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各种污染物均能实现达标排放,对外环境的影响可以接受,环境功能区质量总体能够满足相应标准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与建议,认真落实“三同时”,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对环评调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规定的二级浓度限值;生产中产生的所有粉尘、焊接烟尘、甲苯、二甲苯和盐酸雾应收集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中表2二级标准要求后通过不低于15m的排气筒排放;VOCs达到参照执行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中表2新建企业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表5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及标准中4.3工艺控制要求;污水处理站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无组织废气排放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中无组织厂界环境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建设期间施工过程中渣土运输必须采取覆盖、密闭运输方式,对施工场地及运输车辆、施工机械产生的扬尘应及时洒水,按照《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和《黄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防止扬尘污染,确保项目区环境空气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表1、表2中的二级标准浓度限值。
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西厂界外100m、西南厂界外80m、东厂界外62m、北厂界外85m,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等环境敏感点。
3、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对厂区的雨、污水管网进行彻底的检查,确保项目的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废水经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进入园区污水管网至黄山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并设置事故应急闸门。
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各种噪声源采取必要的减振、隔声、降噪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应妥善收集,交由环卫部门送至垃圾填埋场集中处置,不得随意丢弃。生产中产生的废油漆桶和稀释剂桶、废漆渣、废活性炭和废过滤棉、磷化渣,除漆雾废水预处理产生的污泥,硅烷废水预处理产生的污泥,磷化废水预处理产生的污泥,无损探伤着色剂空罐、废皂化液、废UV灯管、废机油等属于危险废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特别规定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在专用危险废物临时储存设施中储存,并配备专用储存容器进行收集,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处置,同时做好处置记录,不得随意处置。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6、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报告表》提出防渗分区,对生产车间、危化品库、危废间、污水预处理系统、应急池、应急导流沟等重点污染防治区域进行重点防渗,其他生产区域等一般污染防治区进行一般防渗,切实落实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各项措施和要求,防止地下水、土壤受到污染。
7、该项目应认真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管控和预防措施。
在运营中要严格执行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做好运输、贮存和生产等环节的环境风险管理;对雨、污水总排口闸门等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能正常投入正常使用;应重点抓好安全生产,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一旦出现事故隐患或地下水异常等环境危害事件,应立即按照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包括停止生产,并及时向环保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四、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设立环境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和设备,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监测。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五、本项目新增COD排放量0.156t/a,NH3-N排放量0.021t/a,不新增颗粒物、VOCs排放量。
六、项目的《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应依法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执行新标准。
七、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
八、请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