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今天出台新策,以有效防范中央企业投资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资委有关人士今天称,最新出台开始施行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央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和长期股权投资作出明确规定,并依法进行监管。
《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其主要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等各项原则,并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未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非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核,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国有控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资委报送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其他类型的企业,参照国有控股公司执行。
《暂行办法》还对企业对重大投资事项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强调,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据了解,目前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有一百六十六户,资产总额达到十点六万亿元人民币,大多分布在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一部分企业存在盲目多元化投资问题,投资管理上漏洞和隐患较多,亟待加强监管。
另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将由国资委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