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三年 终审胜诉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2022)闽民终319号],认定福建两家水泵生产公司对新界泵业(浙江)有限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共同赔偿新界泵业(浙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30873元,共同支付合理费用50000元。这意味着新界长达三年的商标维权诉讼终于尘埃落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新界泵业集团及涉案商标在业内的知名度,仍在生产、销售、出口的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侵害涉案商标权的标识,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且被告公司的相关侵权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相应的刑罚,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曾申请注册多个与涉案商标近似或包括“新界”字样的商标。
综合以上情节,被告公司属恶意侵犯涉案商标权且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考虑到被告公司因被诉部分侵权行为已被判处相应的刑罚并全额交纳刑事案件中的罚金,结合前述侵权情节,法院以被告公司侵权获利为基数,按1.5倍来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即被告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总额为492349元(被告公司侵权获利) x (1+1.5)=1230873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新界泵业(浙江)有限公司第1502544号“SHIMGE"、第18763306号“SHIMGI"、第16954330“SHIMGE for better lif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界泵业(浙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分析认证和审理查明,除一审法院对被告公司经马尾海关报关出口的货值单位认定有误外,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其中另一相关刑事诉讼已于2021年5月10日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九十万元;钟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某某作为被告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了上述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上诉人钟某某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上诉人钟某某及其辩护人要求改判上诉人无罪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对原审被告单位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上诉人钟某某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相应量刑亦予以调整。
自2019年4月立案以来,被告公司以及相关犯罪嫌疑人钟某某,终于受到了应有的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