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江西省经贸委的消息,江西省将改进现行的政府采购评审制度,建立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以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对省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经认定后,政府会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
具体实施方案为:第一,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国产或省产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对自主创新产品评标价格给予一定幅度的折扣;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低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第二,对于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第三,对使用财政资金的重大建设项目及重大装备和产品采购项目,应首先采用自主创新产品。在国家和省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
同时,拟出台的新制度对于进口产品,尤其是机电设备,所遵循的原则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和指示。对于那些国内尚不能提供、且多家企业需要引进的重大装备,鼓励统一招标,引导外商联合国内企业投标;在进口装备的同时,应当引进先进设计制造技术,并支持省内企业尽可能多地参与分包和实现本地制造。限制进口国内已具备研发能力的关键技术;禁止或限制进口高能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后装备和技术。
在政府采购中给予自主创新企业更多政策上的倾斜,对于鼓励企业的创新活动,培育企业的创新意识会产生很好的推动作用。一方面,对于很多创新企业而言,相比于单纯资金方面的投入,在市场开发方面的支持更有意义。因为在政府采购行为中,政府作为需求方出现,不但给创新企业带来了新的市场,同时也成为了创新产品的试验者,可以帮助企业分担了新产品开发的风险。而且,相比于资金投入所能涵盖的行业和项目,针对产品而言的政府采购的实施范围显然要广泛得多,对企业自主创新行为的支持力度也就更大。
另一方面,作为政府来讲,以这种方式支持企业创新,政府的定位也显得更为明确、更加规范。在传统的资金扶持方式中,政府作为资金的投入者,却无法参与创新企业的经营决策,对资金流向的审批和把握也难以生成良好的效果,降低了创新项目支持资金的使用效率,审批过程中还容易滋生腐败行为。而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直接作为买方参与交易,必然要对企业和产品的情况进行深入地了解,这样,政府部门就可以对该企业、甚至该行业领域内的创新水平有一个直观的认识和全面的把握,使得今后的扶持政策更加有的放矢。因此,在政府采购方面给予创新企业更多的倾斜,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政府部门在自主创新战略执行过程中的支持和指导作用。
尽管通过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对于我国实现自主创新战略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是,目前来看,这一方针在执行上还存在很多困难。首先,在很多领域,自主创新的概念还十分模糊,并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标准和界定。对于很多产品和服务,究竟什么是自主创新?要满足那些标准?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在这种情况下,新的政策的可操作性值得怀疑。其次,界定标准的缺失不但会造成执行过程中的困难,而且更加容易滋生寻租、诈骗等违法行为,在施行效果上适得其反。由于创新行为界定模糊,很多企业会打着“自主创新”的旗号,通过贿赂政府采购中的关键人士,增加自己的中标几率。最后,政府采购目录涵盖范围有限,而且可扩展性较差,难以惠及所有创新领域。
综上所述,江西省通过政府采购方面的政策倾斜加大对自主创新行为的支持力度,充分地表明了地方政府对自主创新的重视程度;也体现了地方政府对这一国家战略的执行力度,而且,这种方法更为行之有效,本身也是政策层面上的一种创新,值得其它地方政府学习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