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能源形势和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节能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法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和今后节能工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提请今天开始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对修订草案作了说明。
傅志寰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能源消费增长很快,是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需要在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的基础上,扩展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对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做出规定。根据立法调研和执法检查中了解的情况,现行节能法的一些倡导性条款和原则性要求难以落到实处,需要针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一些规定加以细化,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目前基层普遍存在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不够明确、节能管理职责交叉的问题,造成节能监管工作有所削弱,需要进一步明确节能监管主体,理顺相关部门在节能监管中的职责。加强节能工作,应更好地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合理用能。需要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措施,建立促进节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近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特别是基层单位要求修改节能法的呼声很高。
傅志寰介绍,现行节能法共6章50条,草案共7章85条。对现行节能法进行了较大修改。
————扩大调整范围。草案在第三章增设了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的内容,主要规定了一些重要的节能制度和管理措施,如:逐步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明示能耗指标等信息;鼓励开发、生产、销售、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清洁、替代燃料和新能源汽车等。
草案新增了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了政府机构在节能方面的义务,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实施政府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加强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优先采购列入节能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等。
草案增加了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限制新建燃油发电机组;实行电网节能调度,优先安排清洁高效、能耗低的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以及鼓励工业企业采用余热余压利用技术、洁净煤技术和热电联产技术等内容。
草案专设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一节,进一步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义务,强化了管理和监督。
————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和监管制度。目前,我国的节能标准还不健全,这次节能法修订,进一步明确要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健全建筑节能标准、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等。以上述标准为基础,草案规定了更加严格的节能管理办法,如:对不符合能效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高耗能产品,如果能耗超过限额,必须限期治理;禁止销售和进口不符合能效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草案还规定,不符合有关节能标准的建筑项目不准开工建设,对已开工建设的建筑项目要开展执行节能标准情况的检查,对已经建成但没有达到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加大政策激励力度。草案增设了激励政策一章,明确国家实行促进节能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政策。主要包括:对列入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税收优惠,并通过财政补贴或税收扶持政策,支持节能空调、节能照明器具、节能环保型汽车等的推广和使用;实行有利于节约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提高能源开采利用水平;运用关税等有关政策,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控制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并鼓励多渠道筹集节能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示范与推广以及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等;制定节能政府采购清单,通过政府采购政策促进节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实行峰谷电价、差别电价等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制定并实施鼓励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供热的政策等。
———明确节能管理和监督主体。
————强化法律责任。一是增加了法律责任条款。草案规定了18项法律责任,比现行节能法增加10项;二是加大了处罚力度;三是强化了政府等公共机构、节能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