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供水设施运行时发生水管爆裂、折断等事故,供水企业不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抢修,影响正常供水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罚款。备受关注的《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在27日的市人大常委会获得通过,《条例》在通过之前,增加了这一条款,将促使自来水公司及时抢修爆裂的水管。
问题:二次供水设施保洁规范
对策:授权市政府制定并予公布
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制定是本次会议的一个重头戏。《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后,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备受关注。有意见认为,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非常重要,有必要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法制委员同意这一意见。昨日通过的《条例》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办法和保洁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予以公布。”
问题:水管爆裂不及时抢修
对策:对供水企业处五千元罚款
公共供水设施一旦发生水管爆裂、折断等事故,一方面会造成马路水淹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另一方面又会影响居民的正常供水,因此需要及时抢修。因此,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法律责任上,应当增加对供水企业怠于维修的处罚。这一意见得到了采纳。
昨日通过的《条例》增加了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供水企业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影响正常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罚款。”
问题:供水水质水压不达标
对策:停业整顿改为处理责任人
提交审议的草案规定:供水企业供水水质、水压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情节严重的,经报市政府批准,可以停业整顿。
在审议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对供水企业不宜简单地使用停业整顿的处罚办法,因为停业整顿会导致市民没水喝,更关键的是让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法律委员会同意这一意见,将法律责任修改为“对供水企业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删掉了“停业整顿”。
问题:对“水老鼠”如何处罚
对策:最高可罚三万元
盗用城市供水怎么处理?原来提交审议的草案修改稿规定:盗用城市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交水费。有违法所得且可以计算的,按违法所得三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按标的总额的百分之三进行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条例》还对“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按标的总额的百分之三进行罚款”的规定进行了修改:“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