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政府下发《淄博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规定了淄博市“十一五”期间要实现的节能减排目标,并公布了淄博市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标准。
超标耗能加价管理
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区县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挂钩的机制,凡是新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生产能力的项目,必须由区县政府和企业提出淘汰相应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意见和措施,作为审批项目的重要条件。
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按照省政府要求,从2007年起,淘汰类企业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15元,限制类企业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04元;从2008年起,再次提高加价标准,淘汰类企业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20元,限制类企业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05元。实行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对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单位实行加价,同时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能耗标准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
淘汰12类落后装备
加快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焦化、平板玻璃、化工等行业落后产能。“十一五”期间,淄博市淘汰落后工艺和装备12类、104项,淘汰落后产品4类、15种。2007年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炼铁产能27万吨,水泥产能60万吨,关停小火电机组25万千瓦。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责令关停,吊销排污许可证,并停止供电;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安排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企业限批”、“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建户用沼气5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25处,年产沼气3000万立方米。
加快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力争到“十一五”末,淄博市服务业实现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提高到35%以上。综合运用节能、环保、安全、技术、土地、价格等政策杠杆,引导投资重点向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倾斜,向以先进适用技术嫁接改造传统产业倾斜。力争到“十一五”末,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提高到35%以上。
节能减排“一票否决”
着力抓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形成267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2007年比2005年实现节能107万吨标准煤。积极推动采暖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力争采暖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30万平方米;推广节能高效照明产品35万支,党政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
继续实施碧水蓝天行动计划,重点抓好五河(猪龙河、孝妇河、淄河、沂河和支脉河)、两区(张店东部化工区、齐鲁化工区)、一线(齐鲁石化排海管线)等重点区域、流域的综合治理,实施雨污分流、清淤疏浚、截污、水质净化、生态修复和废水资源化工程,努力恢复水体功能,提高自净能力。“十一五”期间,淄博市投运脱硫机组416万千瓦,其中新建燃煤电厂同步投运脱硫机组124万千瓦,现役单机容量0.6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电厂投运脱硫机组291万千瓦,“十一五”期间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7万吨,2007年投运脱硫机组34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1.2万吨。
到“十一五”末,五区三县和高新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类功能区要求。
淄博市重点培育3个循环经济型区县、4个循环经济型园区、80个循环经济型企业;在全社会树立循环经济理念,建立四大循环经济体系。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临近报废旧车不准转入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制定优惠政策,优化公交车运营路线;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申报和公示制度;引进运用先进汽车尾气检测技术,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路检、抽检力度,进一步加大机动车燃油质量检查,加快城市营运车辆的双燃料改造步伐。
从2007年起,严格控制外省市老旧机动车的转入,对不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临近3年报废的外省市老旧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转入。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交通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
环保信息纳入信用体系
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余热余压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微咸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加大排水检测力度,全面实行排水许可证制度。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要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