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二审的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草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应要求地方政府对本地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负责,并接受上级政府的考核。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研究,建议草案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草案明确提出,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据了解,草案删去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实行节能审查的规定,草案删去了有关聘用能源管理师的规定,草案还删去了有关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