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消防器材总厂未取得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验报告,擅自生产并向中国石化山东石油分公司销售XBD10/40和XBD8/120型电动机消防泵组。2008年5月11日,消防监督人员对中国石化山东石油分公司申报的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进行核查,该泵组检验报告系山东省临沂消防器材总厂业务人员伪造,判定该泵组不符合市场准入制,为不合格消防产品。
山东省临沂消防器材总厂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消防部门给予山东省临沂消防器材总厂处以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不合格消防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贰拾万零贰仟贰佰肆拾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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